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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知识问答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4-24 10:28:06 阅读次数: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收回土地使有权的主体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由有关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权的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来使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由回国有土地使有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有期限届满;土地使有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或赔偿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参照当地征用土地标准,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无偿划拨的,不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②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给予补偿,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补偿(《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五、对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六、收回土地使有权的方式
    收回土地使有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在有关人政府及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后,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时,采取的行政措施,主要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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