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选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