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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纠纷的房地产,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4-22 9:31:34 阅读次数:
1995年,在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县政府将李某夫妻共有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李某妻子王某名下,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面积212.7平方米,其中房产建筑占地102.1平方米。 
  1999年,王某去世,李某与刘某结婚。2006年4月,李某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将本人房产赠与刘某。  2006年7月,刘某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随后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将王某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遭到李某子女们的反对。他们要求继承房产以外110.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请问,应该给刘某变更登记212.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只变更登记该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来信内容,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公民死亡后的房产属于遗产,其财产分割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权认定,只能根据法院裁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坐落于其上的房屋则属于公民或单位所有。公民死亡之后,其遗产分配有纠纷的,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手续。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向当事人做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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