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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如何进行补偿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4-11 8:35:25 阅读次数: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4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
  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
  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有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产有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5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有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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