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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征用土地时对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补偿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4-11 8:35:03 阅读次数: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7条规定,补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为:
  ①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②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③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④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⑤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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