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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使用集体土地如何进行补偿
编辑整理: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4-11 8:34:33 阅读次数:次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执行。乡(镇)村公共设、公益事业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外,其他补偿费按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减半执行;
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调剂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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