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费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