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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4-9 11:53:43 阅读次数: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这就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为市县政府,开垦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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