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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期限如何确定
编辑整理: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4-9 11:51:13 阅读次数: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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