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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2

发表时间:2011年12月25日10:9:41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www.tudidaili.com]  [网络课堂]  [在线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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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与方法 知识辅导

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是指土地他项权利取得合同一方的土地他项权利人和另一方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他项权利是在已经确定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通常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客体。权利人可依一定方式自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他项权利,从而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之间产生某种法律关系,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租赁关系。

土地承租权定义

土地承租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关于土地承租权定义的要点:

1.权利客体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的承租权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

2.权利内容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取得对土地排他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地位,土地承租权应属于用益物权的性质。

3.租金义务承租人在取得承租权的同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履行租金义务是承租权存续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承租人不履行租金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从而使承租权归于终止。

4.权利期限“租期”是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在以土地开发为目的的租赁合同中,往往还有关于开发期限和条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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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co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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