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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归该企业使用;
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确定。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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