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1)土地补偿费,即对被征用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即对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经济上的补助。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4)青苗补偿费,即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
(5)其他补偿费,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统一确定标准。征地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因此,征地费用的标准应由国家统一确定,而不能采用双方协商确定的方法。
(2)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按照一般标准不能维持被征用土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可以达到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不考虑物价上涨,相当于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的产值。
(3)按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即按土地被征用前的用途确定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标准。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补偿;原来是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不予补偿。
(4)确定补偿的标准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依据。采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倍数的方法计算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地上附着物则一般采用重置价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