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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8-11 10:13:03 阅读次数: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曾经有过几种意见。有人认为现在的登记机构都是行政机关,所以登记错误应当提起国家赔偿。有人认为国家赔偿不合适,因为登记机构以后是行政性质的还是事业性质的,或其他什么性质的,现在都不好确定。有人主张建立赔偿基金来解决登记错误问题。有人说登记机构的责任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制,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些单位反映强烈,认为现在当事人造假水平很高,假资料别说登记部门审查不出来,连公安部门都审查不出来,最后错了还要登记部门来承担责任,这太冤了。现在《物权法》没有回答责任到底是国家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因为现在不好说,这给以后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但是,登记错了之后到法院起诉,法院肯定得受理。登记错误怎么赔偿?《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讨。只要是登记错了,不管是不是登记机构的过错,都要先行承担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为权利人是弱势。这样,登记机构可能会说自己的责任太重了。怎么办?需不需要建立一个登记赔偿基金?这以后可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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