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国家过去没有预告登记制度。在立法过程中,最初主要是考虑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需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所以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但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即现在的预告登记规定已不仅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还涉及到其他房屋买卖的情况。例如,甲对乙说,以后你卖房子时,要卖给我,乙说行。甲防止乙以后不遵守这个约定,就可以去预告登记,取得了优先购买权。预告登记的范围,还包括消灭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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