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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土地空间权利设立与管理概览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8-11 9:56:35 阅读次数:

德国:空间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延伸,他人有无害使用的权利

对于空间权,德国采用的是民法模式,即在民法典中设立专章、专节或专条规定若干空间权的条款,并依此调整空间权所有与利用关系的立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空间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延伸,并不是像美国立法模式规定的独立存在。

德国承认土地所有权绝对主义,于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905条第1款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扩及于地面上的空间和地面下的底层”,但也规定“所有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排除干涉与所有权人无利害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进行的干涉”。在认可了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地表、空中及地下的同时,赋予他人无害使用的权利,限制土地所有权人的空间权。该法典第1012条“土地可以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设置建筑物的可转让或者可继承的权利”的规定可谓德国有关空间权问题的最早立法。《德国民法典》中的空间权制度实质上是空间使用权制度,即以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地表上下空间的权利。

由于《德国民法典》包括空间使用权在内的全部利用权的规定仅有6个条文,为了解决适用上的不足,1919年1月15日德国单独制定了共计39个条文的“有关利用权之命令”,并同时赋予该命令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从而使德国空间使用权制度得到极大的改善。依据该“有关利用权之命令”,利用权是指以在他人地表、上空及地下拥有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及空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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