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注意哪些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
2.申请时限: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公房出售批准文件。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
(4)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
(5)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
(1)申请人应为售房合同签约双方。
(2)出售方应与公房出售批准文件中的被批准单位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一致。
(3)购房职工应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一致。
2.对土地权利的审核。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土地用途应当为住宅用地。
4.对售房价格的审核。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成本价或标准价每年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公布。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该类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因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核发给购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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