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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7-24 13:40:11 阅读次数:
 “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是指在农地整理过程中由于土地归并和重新分配而产生的权属调整和变更登记的行为。德国的土地整理工作历史悠久,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土地整理的内容不断增加,土地整理的目标逐渐提高,其中的权属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1953年联邦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整理法》,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分别于 1976年和 1982年两次修订,至今一直为土地整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在许多章节都提及土地整理过程中的权属问题,主要包括土地整理立项决定中的权属管理、整理中的权属调整与土地重新分配、以及最后的权属登记。
   1 德国土地整理立项决定中的权属管理
   土地整理立项决定中的权属管理包括明确地产所有者的权益和责任,确定土地整理区内的土地权利人,拟定土地整理计划中的权属规定。
   1.1 明确地产所有者的权益和责任
   土地整理的执行单位是参加者联合会。它由土地整理区域内的全部地产所有者以及土地整理期间的全部建屋权人共同组成,其权利代表是由该组织民主选举的理事会。此外,乡镇政府和农业协会等公共利益的代表机构也有责任参与土地整理。
   开展土地整理一般应由乡镇政府和地方农业协会向当地土地整理局提出书面的申请,并由乡镇召集居民大会与土地整理局和地方农业协会一起讨论,明确地产所有者的权益和责任。
   1.2 确定土地整理范围以及其中地产的临时限制
   土地整理局要起草一份详细的土地整理范围界线方案。根据《土地整理法》第7条的规定,界线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充分实现土地整理目标为原则。所有宗地应整块纳入整理范围,不能只把某一宗地的一部分纳入整理范围。同时。界线的确定还要注意下列问题:
   ①尽量把居住在土地整理区域内的地产所有者拥有的全部农用地包括在整理范围内;即使这些土地位于相邻的乡镇也不例外。
   ②必须存在与整理区域之外相连接的适当的交通和水利条件。
   ③整理范围的界线应尽可能以当地易于确认的景物连接起来,如公路、铁路,道路等。
   ④整片的森林也可纳入土地整理范围,以便将农田与森林的边界作为土地整理界线,或者修建排水通道。
   ⑤根据乡镇建设用地规划,检查在整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建设用地,如果建设用地需要修建供水或排水设施;或者可能存在自愿的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调换行为,则可能在土地整理范围内出现建设用地。
   ⑥乡村居民点是否全部或部分纳入整理主要取决于居民点是否需要实施土地整理措施。如欲使目前尚未完全开发成熟的居住区在道路等基础设施方面更加完善,或者使宗地结构方面的缺陷得以克服,则需将居民点纳入整理范围。
   ⑦根据《土地整理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地块调整可以通过地产所有者的自愿协商来实现。对此土地整理局给予优先支持。
  土地整理范围的外部和内部界线划分方案确定后,土地整理局要征求乡镇政府和地方农业协会的意见,并经修改绘制在1:5000的工作底图上。对于小型土地整理项目,也可以绘制在1:2500的工作底图上。
   根据《土地整理法》第8条的规定,如果遇到某些新出现的情况。可以改变土地整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变化范围的大小,应由土地整理局或上级土地整理局发布新的土地整理立项决定,明确新增加到土地整理范围的宗地或从原来土地整理范围内排除的宗地。
   1.3 确定土地整理区内土地的权利人
   根据《土地整理法》第10条的规定,合法的土地整理参加者为在土地整理范围内拥有土地的全部所有者,拥有建屋权或其他地产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则为“副参加者”。这就要求准确地认定土地整理区内土地的权利人。
   各类土地的权利人由土地整理局根据土地登记为依据加以认定。他们应当承担土地整理立项决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如果某人根据某项官方文件证明自己拥有某一宗地或地产权利,但土地登记册并无相应记载,则土地整理局可以承认其产权。
   如果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地产的所有者不能确定,则实际占有人为土地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乡镇政府或官方文件证明占有者事实上行使着地产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这也适用于非登记性地产的产权证明。
   对于按上述方法仍然没有认定的权利人,《土地整理法》第14条要求以公告方式敦请他们申请登记自己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能够进一步查明那些没有在土地登记册登记,但有权参与土地整理过程的权利人。
   土地整理局在起草土地整理方案时将不考虑未被征明和确认的产权和权利。在此之后,尚未明确的权利仍然可以补充登记和证明。
   1.4 土地整理规划中的权属规定
   土地整理规划是由地区土地整理部门批准并向参加者公布的行政决定。该规划由文字部分、土地整理资料,主要是土地整理规划图,补偿证明和新旧地产及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细表等组成。其中新旧地产的对比以及补偿差额的说明,每个参加者有必要认真研究,有不清楚的地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由基层土地整理部门负责解答。如协调解决不成,则上报地区土地整理部门的仲裁处。如再不满意,则可在发出通知后二周内向土地整理法院上诉。
   土地整理规划中还必须规定新建街道、公路、河流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权属关系,养护责任;公共设施和促进景观维护的保护条件;可转让在地籍册中登记的旧地产抵押权,用益权和优先购买权以及要求重新确定出租关系。
   2 德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调整和土地重新分配
   其中包括整理期间的地产交易、地产的重新归整、地产评估、土地重新分配等内容。
   2.1 整理期间的地产交易
   在土地整理期间,地产交易既不受限制也不被中断。每个地产所有者都可自由处置处于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地产,如出售、继承、抵押等。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强制拍卖也不受限制。因此,土地整理过程中不象建设用地规划那样禁止地产交易和权属变更。
   当发生地产交易后,随着权属变更登记生效,原来的地产所有者退出参加者联合会,新的地产所有者作为参加者继承全部义务和权利,并承认和接受已经完成的土地整理内容。对于取得某项地产权利的新权利人,则自动成为土地整理项目的“副参加者”。
   不过,为了有利于整理过程中的权属调整,一般建议把地产交易推迟到选地意愿大会。在此之后购买的土地一般不再纳入全部补偿土地的范围。因此将交易活动推迟到土地整理项目能够确定新的宗地划分方案以后较为合适。
   2.2 地产的重新归整
   地产的重新归整就是指通过在土地整理范围内布置面向未来土地利用的基础设施,为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奠定基础。
   在相关的业务或利益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参与下,同时在充分考虑当地各种土地因素的条件下,土地整理区域将被重新归整,以便协调各权利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适应农业技术和土地开发的一般要求,促进当地的社会福利。全部农田将被重新划分,零散或形状不规则的地块将按照最新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归并,使其位置、形状和面积大小更有利于土地利用;道路、公路,水利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将会得到合理配置;还要实施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和景观维护等治理措施。总之,经过重新归整应该达到改善土地利用条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目标。同时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土地产权关系将被重新调整和安排。这主要是为了使新的地产在使用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可通达性,并与排灌系统相连接。
   2.3 地产评估
   土地整理的基本目标是按照经济和生态原则重新安排地块的结构和布局。这就要求将一些参加整理的土地进行重新归并。为了使法律意义上的土地归并、交换和界线调整能够实现价值平衡,就需要进行地产评估。
   评估的对象除了土地本身外,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和土地权利。不过,这种评估仅限于在土地整理中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
   地产评估是土地整理过程中权属管理一项重要工作。因为地块的调整和归并并不是通过出售和购买活动进行的;而是以交换方式实现的,对于不同类型的地产来说,当然不能简单地按照面积交换。因此,农地的价值是根据正常经营条件下可持续的用途进行评估的。这种评估并不是给出绝对的货币价值.而是确定各个地块与其他地块之间的相对价值关系,这种相对价值表示为一个具体的数字,表示相同面积的地块之间的折算关系。地块的实际面积乘以相对价值系数即可折算出其可比较的价值单位数。
   根据评估的结果,土地整理局把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土地按用途和质量分成不同的等级,并划定各等级土地的具体界线,为土地权属的再分配提供依据。
   2.4 土地的重新分配
   在选地意愿大会前,必须对土地整理区域进行重新测量,并把测量结果定量化,绘制出相应的图件资料。
   土地整理局还要听取每个参加者对土地补偿的意愿。通过这样一个依法表达自己意愿的程序,每个参加者都对自己将要拥有的新地产有实质性影响力。
   新的农田划分图准备好以后,土地整理局就要收集有关信息,以便按照私人土地所有者和公共产权代表者的期望、要求和需要,分配整理后形成的地产。
   在土地整理程序中,最高的原则就是每个参加者都有权要求对依法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土地,给予价值相当的土地实物补偿。在确定土地实物补偿时,需要以地产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同时在土地实物补偿中要对全部参加者之间的土地利用和经营关系进行协调,考虑对产量水平、使用性质和地产价值评估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具体因素。
   对某个参加者的补偿除了土地实物补偿外,还可能包括货币补偿。比如,分得较差的土地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放弃原有土地上的树木或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机会,也可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同时,如果经比较后发现投入整理的土地不能全部得到土地补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土地实物补偿,并给予货币补偿。
   根据《土地整理法》第52条的规定,在地产所有者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给予部分或全部地产所有者货币补偿,代替土地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的数额由放弃土地实物补偿要求的地产所有者、土地整理局和参加者联合会共同协商确定。基本的依据是用于土地整理的地产资本化价值。根据《土地整理法》第129~131条的规定,给予地产所有者货币补偿不需要公证的协议,但需要地产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和土地整理局的批准。
   在提交同意放弃土地实物补偿的书面材料后,地产所有者不能再出让或抵押地产。根据《建设法典》第135 条规定,在付清补偿价款之前,土地整理局应在土地登记册登记禁止出让或抵押的内容,以便保证新的地产接受者的权益。
   每个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得到等价的补偿,但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用特定地块或特定位置的地块得到补偿。参加者无权要求补偿地块具有特定的性质,不能拒绝接受有少许误差或不足的补偿地块。不得提出单独增加某种特殊措施或设施的要求。
   共用和公共设施占地是导致投入土地整理的总土地价值与整理后可分配的总土地价值之间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这部分减损的土地价值需要由全部参加者按其原有土地的价值占土地整理范围内全部土地价值比例分担。不过,根据《土地整理法》第40条的规定,放弃实物补偿的土地面积可用于满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的需要。
   共用设施的建设对乡镇政府也有经济好处,它将在其建成后从参加者联合会取得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通过选地意愿大会,土地整理局最终形成土地分配方案。每个土地权利人都取得了相当价值的补偿。在分配结束后,就可以在田间落实新形成的地块,即在新的道路、水渠等划分形成的土地结构框架中划定地界。在土地转移交接基准日,交出原有土地和得到补偿的新土地同时发生,即权利人不再经营原有土地,同时获得新地块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3 德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登记
   在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形成新的土地产权关系后,公共登记机关的相应内容就不再能够正确反映事实。因此,必须由土地整理局根据土地整理方案申请变更登记。需要变更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变更登记、地籍登记、水利登记、自然保护登记、文化遗迹登记、以及建筑负担目录登记。
   其中土地变更登记最为重要。因为根据土地整理方案的变更登记与常规的变更登记不同,不需要其他有效的财产或权利来源证明。参加者若要处置或抵押新的土地,则必须依据土地整理方案把新的产权状况反映到土地登记册中去。因此,土地整理局应该以最快的速度向土地登记局提交土地变更登记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对权利人的说明,如原有状态(投入整理的土地),新的状态(整理后新得到的土地)以及权利负担情况等。
   根据土地整理方案确定新的土地产权状态以后,需要对土地整理区域的业务资料进行更新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公共登记部门是地籍局。因此,土地整理局要尽快完成地籍变更登记材料并提交给地籍局。这些资料要在土地整理区域形成全新的测绘框架,包括定量说明新的测绘点和边界点,全部新地块的面积计算,测绘照片和新的地籍图。以及宗地的名单和目录。然后,地籍局把这些材料列入地籍档案。
  通过在大多数州建立起来的先进的地籍管理自动化系统,土地登记册和地籍册在技术上已经连成一体。这样,就需要同时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和地籍变更登记,使土地的权属管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4 德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对我们的启示
   4.1 应重视和加强我国农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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