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理论方法 >> 正文
香港土地出让制度的启示与建议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7-22 11:14:55 阅读次数:

     香港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行政府所有制下的土地批租制度,由香港政府一次性出让若干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收取整个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地租的贴现值总和。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香港此后实行了土地批租制和土地年租制的混合体制。从政府和土地使用者的角度分析,混合体制与单一的土地批租制相比,在制度安排上更加合理。我国内地实行与香港大体相同的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批租制度,香港的土地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内地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借鉴作用,土地年租制和土地批租制的混合体制应该成为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改革的备选方案之一。

        香港的土地出让制度

       (一)香港土地的政府所有制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和新界地区三部分,全境土地面积 1097平方公里。1903年,港英政府完成了对全港土地详尽的地籍测量,调查和登记了香港境内土地的产权、位置、面积、用途等,同时对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变革,宣布除新界部分农业用地归当地村民所有外,其他土地统称为“官地”,最终所有权归英国王室所有,由港英政府代为行使。

        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按照1990年4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从法律上确定了回归后香港土地的特区政府所有制形式。

       (二)香港土地的批租制度

        自1842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后,香港就开始实行土地批租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归英国皇室所有,由港英政府代为掌管并向土地开发商或土地使用者批租土地,开发商或使用者通过承租取得规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向港英政府一次性交纳规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997年香港回归后,依照“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港英时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得到延续,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制度继续实行,其收入全部归特区政府支配。

        香港政府通过土地契约将不同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契约是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出让方允诺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在规定期限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期限届满后归还土地。土地契约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租约的期限、土地用途(如住宅用途、工商业用途或其他用途)和对土地使用的限制条件(如建筑物的高度、式样等),土地契约的各项条款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更改。如果受让人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要求,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允许改变契约中的有关条款,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并补交相应的地价后方可更改用途。

       (三)香港土地批租的期限

        英国统治香港的一百多年时间内,香港土地的租赁期有多次变化。(1)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的土地。1841年港府第一次批租土地,当时租期未做明确规定。1844年以后租期确定为75年,并不可续约;1848年,因承租人抱怨租期太短,港英政府把租期从75年延长至999年,而且不补交任何地价。在随后的50年中,除大部分九龙半岛内地块以及海旁地块外,香港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批租的土地,租约都是999年租期。1898年,港英政府认识到租期过长导致政府无法与承租人一同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因此在新批土地时取消了999年租期的租约,代之以75年可再续租75年且不另收地价的租约,同时政府要求承租人在75年租期期满后支付按新标准制定的土地租金,此后,75年租期成为标准租期,直至1997年香港回归(部分例外的情况是尖沙咀东部地块批租的土地期限亦为75年,但不可续约)。(2)北九龙及新界土地。1898年,北九龙及新界土地由英国政府向中国租借,由港府接管。港府以99年减最后3天(由 1898年7月1日起计)批租给土地开发商和使用者,在1997年6月27日期满时收回,再由港府在6月30日归还中国。

        香港回归前,所有土地契约都将期满,为了保持香港在过渡期内政治和经济的稳定,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规定,港英时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将继续实行下去。1997年7月1日以前期满的土地契约可以续约;1997年7月1日到期的土地契约可以自动延长至 2047年;租赁期限超过1997年7月1日的土地契约依然有效。目前,港府仍以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批租土地,但新租约的期限最长只能到2047年。

        香港土地的地租和地价

       (一)地租、土地出让金和地价

        香港土地的政府所有制(属于土地公有制范畴)严格限制了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香港政府出让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香港政府依靠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地租。

        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地租是出让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报偿,对于土地使用者来说,地租是取得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地租按所有者向使用者的收取方式可以分为“批租制”和“年租制”两类。其中,“批租制”是指一次收取整个出让期地租的制度,“年租制”是指按年收取地租的制度。香港实行土地批租制度,其实质是香港政府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收取整个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地租的贴现值总和,这一总和即土地在出让期限内使用权的报偿,通常被称作土地出让金。

        在香港,土地出让金通常被认为与地价联系在一起。首先需要辨析的是,香港的地价与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度下的地价概念是不同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允许买卖,地价是指土地所有权买卖的价格。土地政府所有制下,土地所有权不允许买卖,允许买卖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在香港,地价通常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包括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格和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而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在出让期内使用权的报偿,与地价既有同一性,又有很大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出让金反映并适用于土地租赁关系,而地价则反映并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关系,两者各自具有独特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

       (二)土地批租价格与名义年租制

        在土地批租制度下,香港的地价分为完全市场价格、下调地价和名义地价(只相当于完全市场价格很小一部分)三种类型。只有非盈利性组织(如政府、学校、医院和寺院等)、负责向香港低收入群体提供廉租房的香港房屋署和政策支持的特殊行业(能源、交通、通讯等)有资格申请按名义地价和下调地价批地;盈利性的工商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一律按完全市场价格批地。土地的完全市场价格是在一级土地市场上通过公开拍卖土地的方式实现的,通常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香港政府在实行土地批租制度的同时,还实行了“名义年租制”,对1985年5月27日以前批出或到期后已获得续期的土地征收名义年租金。名义年租金的征收目的是对香港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象征,一般数额极小(在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的居住、商业和工业用地,不论面积大小,每幅土地每年交租1000港元),在土地批租初期就固定下来,且每年不调整租值。

       (三)香港的实际年租制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根据《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规定,1985年5月27日期满的土地续约后,土地承租人不用补交地价,但要在续约期内缴纳实际年租金;同时规定1985年5月27日以后新批出的土地,土地承租人除了要一次交清地价外,还要按年缴纳实际年租金。目前,名义年租金和实际年租金处于并存状态,未到期的批租土地还在实行名义年租金,续期和新批租土地则全部实行了实际年租金制度。在征收范围上,除了新界原居民的乡村屋得到豁免外,名义年租金和实际年租金涵盖了香港所有物业,目前香港213万个物业总数中,缴纳实际年租金的物业数为158万个。

        实际年租金的计算方法为物业应课租值乘以固定的租率。每年由香港政府所属的差饷物业估价署通过评估房地产(土地和房屋合并评估)租金市值来确定应课租值,然后由政府根据调整后的应课租值乘以3%来确定土地的实际年租金额。在实行了实际年租制后,因为一部分土地租金从首次拍卖地价转变为每年的实际租金,所以理论上来说拍卖的竟标地价与实行实际年租金制以前相比必然会有所下降。目前,随着到期续约和新批租土地累计数量的逐年增多,实际年地租收入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近五年香港政府的土地年租金收入平均约占财政总收入的2%。

        香港土地年租制与批租制的比较

       (一)土地批租制的分析

        根据地租理论,城镇土地地租主要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个别土地租金中的垄断地租不在此讨论范围内)。绝对地租一般指城镇中位置最差的土地所必须支付的最低标准地租;级差地租一般指城镇土地位置差别和土地固定资本含量差别造成土地租金差别,其中位置的优劣形成级差地租Ⅰ,土地投资多少形成级差地租Ⅱ。城镇中一块土地的地租通常是由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加总得到的。在香港,通常把城市与农村交界处的土地地租视作绝对地租,而一幅土地的绝对地租可以与政府征用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过程中发生的征地费用相对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就发生的;一幅土地的级差地租Ⅱ可以与政府对这块土地支出的前期开发费用(七通一平)相对应,也是在土地出让之前发生的。与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Ⅱ不同,级差地租Ⅰ决定于土地的位置,其量值取决于土地的位置优劣所决定的供求状况(根据地租Ⅰ的特点,可称之为位差地租),不同时点的供求状况不同决定了级差地租Ⅰ在出让期内不同年份中的量值不同,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所以,香港地租主要由出让之前的征地费、前期开发费和出让期间的位差地租三部分组成,其中位差地租在使用期间会随着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大幅度的变化,从而在整个地租中起决定性作用。

        如前所述,香港的土地批租制是政府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后,并一次收取出让期内各个年度年地租的贴现值总和 (出让金)。通过对地租的构成分析可以看出,香港每年的土地租金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虽然征地费和前期开发费是固定的,但位差地租在出让期内不同年份中的量值是不同的,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只有在确定了土地出让期内不同年份的位差地租,才能最终确定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初始阶段,因为不可能掌握未来不同年份中影响土地位差地租的所有信息,也就无法在初始阶段通过确定未来年份的位差地租并贴现来算出当前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出让金只具有理论意义,而不能直接确定为土地的出让价格。在实际操作中,香港政府主要通过在一级土地市场上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拍卖价格形成了地价(土地的出让价格)。比较地价和土地出让金可以发现,地价与土地出让金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用未来年份的“预期位差地租”替代了“真实位差地租”,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双方在土地出让初始期,通过对未来出让期内全部年份的土地位差地租进行预评估,再将经过评估的地租贴现换算成各自认可的当前土地价格,然后在一级市场上达成土地出让交易。因为用“预期位差地租”替代了“真实位差地租”,加之土地市场中投机因素的存在,地价与土地出让金必然会发生背离,背离的程度取决于对未来土地供求信息掌握的不完全程度以及土地市场的投机程度,背离的结果必然导致土地市场价格的扭曲,现实中的表象就是土地市场价格的波动要大于土地租金的波动,香港商品房市场的房价和房租关系为这种地价和地租的背离关系提供了佐证,从附图可以看出,香港房价的波动幅度要远高于房租的波动幅度。

本篇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打印本文】【回到顶部】【关闭此页
Copyright © 2000 - 2006 WWW.TUDIDAIL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京ICP备05050329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市区9321信箱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邮政编码:100093
联系信箱:webmaster@tudidaili.com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 环球教育 | 中大教育 | 树人教育 | 携手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