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相关法律 >> 正文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7-18 9:54:39 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35号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网上辅导
   为帮助参加200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学员有效备考,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聘请国内顶级的辅导专家教授主讲200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上辅导,学员可随时报名参加学习,学习期限一直到考试结束,并可享受24小时权威专家在线答疑服务。立即报名 详细了解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打印本文】【回到顶部】【关闭此页
 建筑工程类考试:
注册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注册建筑师 | 一级建筑师 | 二级建筑师 | 咨询工程师 | 设备监理师 | 土地估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注册结构师 | 一级结构师 | 公路造价师 | 物业管理师 | 公路监理师 | 城市规划师 | 环保工程师 | 质量资格考试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友情链接
注册质量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考试 注册建造师考试

注册土地估价师

会计职称考试 注册税务师 北京自考网 医学考试 报关员
注册设备监理师 二级建造师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 土地登记代理人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经济师 上海自考网 执业药师 报检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级结构工程师 投资项目管理师 注册物业管理师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南方教育网 执业医师 单证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级结构工程师 注册建筑师考试 注册咨询工程师 证券从业资格 经济师考试 野三坡旅游 卫生资格 跟单员
注册安全评价师 一级建筑师考试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期货从业资格 审计师考试 教育黄页网 卫生职称 外销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级建筑师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师 职称英语考试网 银行从业资格 价格鉴证师 北京考试网 执业护士 会计证
注册结构工程师 房产经纪人考试 公路监理工程师 企业管理咨询师 企业法律顾问 国际商务师 社会工作师 证券考试 统计师
注册岩土工程师 房产估价师考试 公路造价工程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证券资格考试 管理咨询师 人力资源师 考试书店 物流师
Copyright © 2000 - 2006 WWW.TUDIDAIL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京ICP备05050329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市区9321信箱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邮政编码:100093
联系信箱:webmaster@tudidaili.com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 环球教育 | 中大教育 | 树人教育 | 携手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