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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或者国内单位和个人开发农用土地的要求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7-15 10:22:55 阅读次数: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从对以上规定的理解看,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国有土地的农用土地开发活动,但能否从事集体土地的农用土地开发活动,规定比较含糊,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生产比较效益的逐步提高以及城市居民寻找新的就业途径和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用土地开发经营的现象大量存在。从各地实践看,目前外商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用土地开发的管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供应的形式。目前,农用土地开发供地有的是出让,有的是租赁,有的是承包。土地开发少到几亩、几十亩,多到几十万亩,尤其是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外商投资等土地开发的规模往往很大。近年来,我国实行的主要是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农用地开发的有关有偿使用土地政策规定较少。二是土地使用年限。目前,有的地方批准土地使用年限30年,有的50年、70年,最长的100年。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用土地开发的土地有偿使用年限确定多长为宜有待进一步研究。三是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各地征收的农用土地开发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普遍很低,有的出让一亩土地一定几十年,一次性每亩收几角钱、几元钱。尤其是外商成片开发农用土地的,一定几十年,一次性每亩收几十元钱,有的甚至更低。四是开发后的土地流转问题,以地融资问题,政府以地入股合作开发和以地入股合作开发后土地的管理问题等。五是农用土地开发尤其是外商投资农用土地开发的计划管理问题。我国待开发土地资源不足,应注意持续利用。同时应注意对外商投资农用土地开发的总量控制与开发后农产品的销售,防止影响我国农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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