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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八)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6-26 13:12:38 阅读次数:

第三节 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变迁

本节是大纲仅要求了解的内容,所以我们对主要内容有个基本了解就可以了。

一、旧中国及其以前的地权制度简介
概括地讲,我国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成体系,大致
可分为: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个时期。
(一)原始社会的土地村共有制
(二)奴隶社会的土地奴隶主和农奴主所有制
贵族将土地授予奴隶或农奴的方式有三种:1)直接蓄养奴隶并驱使他们耕作,这是纯粹的奴隶制;2)为每个奴隶授田若干,使其耕作,由贵族收取地租;3)为每个奴隶或农奴授田若干,使其自耕,并用其力耕作公田,公田的收益归贵族。后两种已具有原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雏形了。
(三)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经历四个阶段:土地私有制形成期、土地均田制、土地私有制的恢复和巩固均田制失败之后,土地私有制恢复、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制度的变迁是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经济
制度相适应的。

二、新中国地权制度的形成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沿革
1.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建国以后到1952年的土地改
革,实现了在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提出的目标:“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
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
业化开辟道路。”建立起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土地制度的变迁上,则是建立起了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在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这时期的农村地权内容由原来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分化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各权种。
例题: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提出的土地改革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C),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A、土地集体所有制B、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C、农民土地所有制D、土地私有制
(二)城市地权制度的演变.
1.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基时期在1949—1952年间,人民政
府成立,相继没收了国民党政府的地产和官僚资本家、大地主、
战争罪犯等的地产,将其转为国有,奠定了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国
有化的基础。这一时期城市地权除了取消了永佃权和永租权外,基本沿袭了解放前的构架,其具体内容如下:
所有权为国有、乡村公有、私有,他项权为抵押权、地役权、地上权。
2.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时期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是在一系列政治运动中逐步实现的。从1953年至1966年,通过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和对出租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使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 
3.城市土地国有化完成时期从1966年到1982年《宪法》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国有化经历了事实完成和法律固定两个阶段。这一时期,只有少量的地役权在民法中以相邻关系受到调节。土地经济属性、土地问题的严重性被掩盖,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
4.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期1982年至今,是我国城市土地管
理体制和使用制度的重要改革期,地产市场行为公开化、合法化。1988年七届人大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改变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并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这一条例使地权内容迅速丰富起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开始分离(即两权分离);“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也纷纷从“使用权”中分离出来。它们既是使用权权能的延展,又是对使用权的一种制约。该条例在第三条规定了境内外依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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