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掌握)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具体而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因担保债的履行而与债权不可分割。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抵押权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其并非着眼于取得或限制物的使用价值,对不动产抵押权进行登记,是为确保抵押权人权利的存在和预防损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从属性。抵押权因担保债权而设定,是从属于主权利即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为债权将来受偿而存在。抵押权的发生、移转和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已存在为前提,如果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也不成立,抵押权为债权的存在而成立。另外,抵押权需从属于担保债权,抵押权不得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抵押权也不得从债权分离以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还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担保法》第52条就规定,“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所担保债权即使被分割、部分清偿或部分消灭,抵押权仍担保各部分债权或尚存的债权。《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7l和72条分别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物上代位性。由于抵押权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效力,抵押权人对因抵押物的损害或灭失而取得的赔偿、其他对待给付或保险给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0条就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例题:下列不属于抵押权的特征是( )。
A.从属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消灭性
D.物上代位性
答案:C
解析: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二、抵押权的设定(熟悉)
(一)抵押权的设定方式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现实生活中的抵押权主要是意定抵押权。《担保法》第38和39条分别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行为是要式行为。另外,《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订立“流质契约”;《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也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所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抵押当事人
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抵押权为担保主债权的清偿而存在,只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才能成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是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抵押人,该第三人是物上保证人;其为担保他人债务而在自己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无须征得债务人的承诺。物上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是物的责任,抵押权人和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担保法》第57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权利也可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
《担保法》第34条规定了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限制相抵触。《担保法》第36条还规定了作为抵押标的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除上述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地使用权和乡(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外,《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还规定:1)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例题: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五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除上述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地使用权和乡(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