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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三十七)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6-20 10:22:24 阅读次数: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一、概念和特征(掌握)
宅基地使用权,又称为宅基地权,或房基地权,是指城乡居民个人对审核批准给自己建造住宅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城乡居民,包括回原籍乡村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和华侨等。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供城乡居民个人使用的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而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
城乡居民个人根据批准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或乡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需要先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l、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建造住宅而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享有长期占有权。
(2)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有权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和设施,从事种植并收取其利益。
(4)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5)因国家或集体的规划致宅基地变更而使宅基地使用人遭受损失的,宅基地使用人有权获得赔偿。
2.宅基地使用人还要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村镇公民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查和批准手续。
(3)不得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处分,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公民依法出卖、出租、出典或赠与其房屋或本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一并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或抵押。
(4) 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邻人的合法利益,如宅基地使用人不得影响邻人通风、采光,也不得滥用权利,影响正常的公共通道、水道和环境卫生。
另外,农村村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村民长期闲置或抛弃的宅基地,集体有权收回。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本着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考虑历史等使用情况,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
三、乡镇企业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熟悉)
乡镇企业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乡镇企业依法取得的对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例题:甲和乙为同村邻居,甲越界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相邻权
B.房屋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答案:C 
解析:宅基地使用权,又称为宅基地权,或房基地权,是指城乡居民个人对审核批准给自己建造住宅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五节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一、概念和特征(掌握)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9、10条分别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享有使用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集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也可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一般情况下,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成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享有的对国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对国有的自然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欲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有关组织和个人经营使用国有自然资源,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形态(熟悉)
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有以下几类: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
国有林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依法作价人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符合上述转让、作价人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依法转让。《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国有草原使用权
国有草原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草原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草原法》第4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有草原的使用权人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草原法》第4条第5款规定,草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法》第18条还规定,草原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国有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国有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利用国有的水面、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权利。
我国《渔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我国目前关于采矿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
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采矿权人有权在其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经营权或所有权;2)采矿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矿区范围内采矿,对非法进入其矿区范围采矿者,采矿人有权请求停止开采、赔偿损失;3)采矿权人对其开采所得的矿产品有权向他人销售;但《矿产资源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4)采矿权人有权转让采矿权。《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1款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
另外,采矿权人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应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开采范围内开采,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国有林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林地所享有的(    )的权利。
A.所有
B.占有
C.使用
D.收益
E.处分
答案:BCD
解析:国有林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六节典权(了解)
一、概念
所谓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者,是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并使用收益者,是出典人;出典人交付给典权人的不动产,是典物;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收益所支付的对价,是典价。
我国立法未对典权作出规定,但典权为司法所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典权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典权属于习惯法上的物权。
二、典权的特征
典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典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内容主要在于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2)典权成立后,出典人并不因典权人支付典价而丧失典物的所有权,典权人也并不因此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且典权人所支付的典价并非典物的实际价格,典价一般低于典物的卖价。
(3)一般情况下,典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且期限一般在典权契约中载明;未载明典期的典权,自典权成立时经过法定期间未回赎的,视为绝卖,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典权人;在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和典权人之间延长典期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例题: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郑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    )。
A.无效,理由未经赵某同意
B.有效,理由无须经赵某同意
C.效力未定,理由郑某欠缺出租权
D、无效,理由郑某未将该房出租的事实通知赵某
答案:B 
解析:典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内容主要在于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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