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念(掌握)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单独所有是指一人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只不过是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客体是共有物共有物是特定的。共有物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被分割前,各共有人不能对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
3.在内容方面各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或者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按平等原则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须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并由全体共有人协商。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熟悉)
(一)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是共有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形态。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2.按份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并且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它并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
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即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按份共有的效力
按份共有的效力表现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便形成了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虽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用益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且并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该用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2)应有部分的处分。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在其应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和质权。由于应有部分的抛弃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抛弃应有部分;3)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处分、变更和设定负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变更共有物或在共有物上设定负担,其处分行为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的大小分别负担其应负的费用。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对第三人的权利。各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称为应有部分权。按份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各种请求权,如应有部分的确认请求权、应有部分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共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共有物返还请求权等;2)对第三人的义务。因共有物所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各按份共有人所应负担的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所应负担的义务是否具有可分性来决定。在对共同债权人的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根据不同情形而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三)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
由于各共有人可随时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因此,各共有人也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在下列情形下,按份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协议约定不可分割的期限而期限未届满前不能分割。
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物,既可以协议分割,也可通过法院的判决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被分割后,按份共有关系消灭,各按份共有人成为单独所有人。
例题:甲、乙、丙共有房屋一套,甲欲以8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买,甲未通知乙转让之事。2个月后,丁愿意购买,甲接受了丁的购房款,此时,丙、乙均要求以同一价格购买甲的份额,甲父也要购买,甲的份额应当转让给( )。
A.乙
B.乙与丙
C.丁
D.甲父
答案: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即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共同共有(熟悉)
(一)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效力
共同共有的效力表现在共有关系中,就形成了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各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2)共同共有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成立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如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产生该共同共有关系法律的直接规定。
(3)共同共有关系由共同关系而产生,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或让与共有物。
(4)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当共同共有物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各共有人均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因对共同共有物的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时,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第三人为有偿、善意取得该财产时,应维护第三人的利益;至于因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我国共同共有的形式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应取得一致意见。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经修正的《婚姻法》第17、18、19条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之间另有约定外,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
应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意义在于,家庭成员分割家产时,只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而不能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因生产经营活动负债时,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所付出的开支,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在遗产分割前的共有问题上,在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任何继承人皆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四)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体现平等协商和团结和睦的精神。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既可以是协议分割,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同共有关系消灭。
针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91、92条分别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例题: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
A.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应视王某的意思而定其所有权之归属
答案:A
解析:我国经修正的《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熟悉)
虽然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属于财产共有的形态,但两者还是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标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3.权利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例题:甲和乙共有两间平房,因拆迁,双方发生争议,甲主张该房是按份共有财产,乙主张是共同共有财产,但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共有性质,法院应当认定该房为( )。
A.按份共有
B.收归国有
C.甲个人所有
D.共同共有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