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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十二)
编辑整理: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6-17 10:31:59 阅读次数:

法人的终止及法人的清算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法人的终止程序因为终止原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依法被撤销的法人,经有关部门宣告撤销而终止;被解散的法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终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人,经法院宣告破产而终止。《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法人的清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二是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包括财政、审计、工商、税收、银行、劳动等部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其清算组织的成员还应包括该企业审批部门的代表。清算组织,是从事法人清算活动的组织,如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等。法人的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民事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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